裁判文书详情

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本院(2015)乐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判决确认的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100万元保证金已被彭州市人民法院扣划,经本院与彭州市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由申请执行人提请参与分配申请主张优先受偿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乐山市**有限公司、四川鑫**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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