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申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胡**、张*申请执行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四川省**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1)乐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胡**、张*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四项u0026amp;amp;ldquo;被告人高**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张*、张**、万月枝丧葬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102509.3元u0026amp;amp;rdquo;。因被执行人已被执行死刑,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经济困难,在本院向其发放了30000元司法救助金后,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民法院(2011)乐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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