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申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时申请执行本院(2015)乐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诉讼保全的赤壁金**任公司的房地产中土地使用权属于石**民法院先予查封,为有利于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及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经申请执行人张*时同意,本院将查封的财产移交石**民法院统一处置,申请执行人张*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石**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现本院已将查封的赤壁金**任公司财产处置权及申请执行人张*时参与分配申请材料移交石**民法院。此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荥经金山**公司、赤壁金**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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