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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目光与张*其他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张**、张**、张*、张*、张*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蔡*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高**与张目光于1962年8月8日结婚,生育有一子四女,长女张**、次女张**、三子张*、四女张*、五女张*,没有另外抱养、收养、领养其他子女。高**于2015年9月16日因病死亡,高**的父母先于高**死亡。高**生前在中**行精诚支行有存折一个,存折号为:51100938738,账号为:121208183233,户名为:高**,存款结余为人民币31856.96,元。现继承人张目光、张**、张**、张*、张*、张*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2015年3月26日经资中县鱼溪**委员会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张**、张**、张*、张*、张*自愿放弃对高**遗留在中**行精诚支行存款继承权,(存折号为:51100938738,账号为:121208183233,户名为:高**,存款结余为人民币31856.96元);

二、高**遗留在中**行精诚支行存款(存折号为:51100938738,账号为:121208183233,户名为:高**,存款结余为人民币31856.96元),由继承人张目光继承,归张目光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张**、张**、张*、张*、张*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确认的(2015)资鱼溪调字第35号人民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资中县**解委员会(2015)资鱼溪调字第35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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