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侯**申请执行杨**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2015)威执恢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一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陈**、侯**申请执行杨**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也无工商登记信息,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一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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