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四川苍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某某、黄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某某、黄某某在位于苍溪县陵江镇长春街,有建筑面积为156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物。本院已依法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但暂不宜处置。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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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