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唐**申请执行张*、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368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唐**申请执行张*、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己经生效的遂宁**民法院(2015)遂中民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给付借款人民币3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8800元,执行费6720元。被执行人张*、熊**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

本院经查询:遂宁市福**营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发包给四川尧**限公司承建的遂宁市安居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由张*负责施工,该工程由遂宁市**务有限公司拨款,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以(2014)安居民保字第49、50、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张*在四川尧**限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人民币共计412万元。2015年9月11日,本院以(2015)安居执字第328-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遂宁市**务有限公司协助扣留张*以四川尧**限公司名义在遂宁市**务有限公司应领的工程款300万元。该工程现结算后审计中。

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以(2014)安居民保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熊**所有的川AN765S凯迪拉克小型越野客车。本院在银行未查询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在遂宁辖区未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房产。

2015年8月19日,本院以(2015)安居执字第368-1号执行裁定书限额冻了熊**在中国工**华支行的存款4500000元(实际冻结2837.85元)。经查询,张*、熊**按揭共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住房,已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遂宁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先后查封。

2015年8月20日,本院以(2015)安居执字第328-2号限额冻了张*在中**银行西宁城中支行的存款4000000元(实际冻结0元),同日以(2015)安居执字第328-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张*所有的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两处房产,案外人中**银行西宁城中支行对本院的查封提出书面异议,现已驳回异议,该房产在本院查封前已被遂宁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以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查封。张*现负案在逃,该刑事案件正在侦办中。申请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现查询到的房产及工程款均暂无执行条件,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遂宁**民法院(2015)遂中民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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