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王**申请执行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405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王**申请执行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己经生效的(2015)安居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1日内履行义务:给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60元,被执行人刘**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

本院执行中经查询,刘**在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登记。在户籍地有其名义开办的石洞镇天天乐幼儿园,刘**在本院查封前已将该园50﹪股份转让案外人黄*,本院已向安居区教育局去函联系转让,该局现迟迟未回函。经了解,被执行人刘**外出地址不详,在户籍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无被执行人刘**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但请法院通过公安局拘留刘**。因幼儿园的转让需理事会同意并进行财务清算,本院已通过电话责成刘**在2016年1月16日前清算并转让完毕,将转让款交法院分配清偿债务,同月20日前到法院对债务作出安排,否则本院报请公安机关对刘**采取人身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5)安居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具备执行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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