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与四川鼎**任公司、郭**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与被执行人四川鼎**任公司、郭**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轮后查封了二被执行人所有的部分房产及土地,由于本院非该财产的首控法院,对该财产不具备处置权,现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川成蜀证字第31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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