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四川省**民法院申请执行杨**追缴、返还违法所得或其他涉案财物一案中查明,蓬溪县公安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扣留杨**所使用的作案工具牌号为川A827YX的江淮小型普通客车。(2013)遂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第十四项判决,对杨**所使用的作案工具牌号为川A827YX江淮小型普通客车予以追缴,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杨**所使用的作案工具牌号为川A827YX的小型普通客车交付蓬溪县**委员会所有,川A827YX小型普通客车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蓬溪县**委员会时转移;
二、蓬溪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