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四川通**限公司、广元市**有限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民法院(2014)广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5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广元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元市昭化区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由于本院非该财产的首控法院,对该财产不具备处置权,现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案件执行。本院已将案件执行状况告知申请人,并对其进行了释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民法院(2014)广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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