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建罚金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黄*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5)昭化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黄*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黄*无银行存款,且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依法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5)昭化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裁定终结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对被执行人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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