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昭化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张**拘役以后下落不明,不知去向,无联系方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4)昭化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