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张**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昭化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张**拘役以后下落不明,不知去向,无联系方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4)昭化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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