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昭化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王**去向不明,无联系方式,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5)昭化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