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青川县**民委员会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村民委员会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因2004年被执行人**村民委员会被撤销,与原青川县**民委员会合并,现改名为青川县**民委员会。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村民委员会合并至现在的第三人青川县**民委员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现青川县**民委员会系被执行人**村民委员会被撤销后的义务承受人,故应由其承担履行义务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7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第三人青川县**民委员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青川县**民委员会应履行被执行人青川县**民委员会在本院(2004)青川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金额。青川县**民委员会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得青清偿上述应给付资金。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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