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昭化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5)昭化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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