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陈**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了(2013)船山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元监狱于2015年4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2月26日获行政表扬一次,折合10分,其他加分9.5分,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获得标准分93分,共计112.5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罪犯陈**本人报告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元监狱提请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陈**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