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刘*、袁**关于确认广元市朝**解委员会2015-5号调解协议效力。本院依法指派审判员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刘*与申请人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于2015年1月29日经广元市朝**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申请人袁**支付申请人刘*医疗费3500.00元;
二、由申请人袁**支付申请人刘*伤残补助金、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63000.00元;
三、申请人刘*自愿放弃其他权利;
四、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双方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依法确认申请人刘*与申请人袁**达成的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