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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刘**与万佳房地产、王**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刘**与被告大同市万**责任公司、王**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刘**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刘**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4元,减半收取3652元,由原告贾*、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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