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岳阳市**有限公司与华容**源局、华容**有限公司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岳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晶公司)与被告华容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华容国土局)、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团华公司)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段智频、邓**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6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岳阳丽**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公司系合股经营关系。2010年7月13日被**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利用原告存放在其手中的土地使用权证,单方向被告华*国土局提出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其中材料有虚假签名、仿造公章、执照过期、无效委托和违规出具转让发票等违法情况,但被告华*县国土局却无视该材料明显违法,疏于审查,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华土出转(2010)108号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书。将原告原合法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违法批准转让给了被**公司,并为其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两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土地使用权脱离掌控,导致原告与陈**的合作关系流产,原告因此依约赔偿陈**人民币500000元;两年内原告对该土地及附着物未能使用和收益,投资成本按最低利息计算就达469178元的损失;另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所进行行政诉讼开支18000元。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两被告已构成共同侵权,应当连带赔偿原告上述各项损失,故诉至法院公正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2012)华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已确认了被告华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属民法调整的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岳阳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岳阳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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