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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洞**委马路小组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8月18日,本院收到富宁县洞**委马路小组(以下简称马路小组)的民事起诉状,诉状称,马路小组与富宁县**沙**委那山小组(以下简称那山小组)相邻,1982年“林业三定”时,马路小组与那山小组产生土地权属纠纷,经双方村小组和村民委调解均达不成协议。1983年8月7日由洞波**委员会(现洞**族乡人民政府)作出裁决,明确了三湘洞大队(现三**民委)和那沙大队(现那沙**委)的山界以苏家湾直至大田宝为界,界限的左边属于三湘洞大队(现三**民委)所有,界限右边属于那沙大队(现那沙**委)所有,而现在起诉人所称的“那背山”和“达桥湾(也称傲家湾)”在三湘洞大队(现三**民委)所属林地范围之内。同时裁决中注明两个大队的成员在裁决以前越界开荒的土地归开荒人使用,丢荒后归还界限载明的大队所有。现“那背山后”和“达桥湾(傲家湾)”也不再有那山小组的土地,原来那山小组成员在上述两个地方开荒的土地均已丢荒,按裁决规定应归还给马路小组。现马路小组成员唐*、唐*某、唐*三、杨*、刘*等在“那背山后”和“达桥湾(傲家湾)”种地种树,遭到那山小组成员袁*等人的破坏。故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那山小组停止侵害马路小组的土地;2、案件受理费由那山小组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马路小组与那山小组之间的土地权属并不明确,不属于本院的受案范围,应由政府先就土地的权属问题进行处理。本院审查后告知当事人找政府部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富宁县洞波瑶族乡三湘洞村民委马路小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文山州壮**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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