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林小*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4年6月26日以庭外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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