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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林小*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4年6月26日以庭外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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