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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与被告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红玉诉被告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以被告马**侵占其土地为由,起诉要求被告马**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7460元。审理中,原告马**与被告马**对双方诉争的土地均主张享有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而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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