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申请执行方**、方*、王**、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居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方**、方*、王**、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款100161.2元,执行费1402.42元。但被执行人方**、方*、王**、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黄*碧在银行内有存款1173.05元、遂**管所无登记记录,遂宁市房管局无登记记录。被执行人方*在遂宁市安居区东禅镇外街佳丽花园有房屋一套,在遂**管所无登记记录,在遂**银行内无存款。被执行人方**、王**在遂**银行内无存款、在遂**管所、遂宁**房管所无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限额冻结了黄*碧的银行存款,对方*的房屋依法进行了查封。申请人也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结果进行了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黄**和方*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方**、方*、王**、黄**均无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5)安居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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