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苍溪**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苍溪**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苍溪**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现暂不宜处置,该公司已停产,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苍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苍劳人仲案字(2015)第9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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