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民法院移送执行赖**罚金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蓬溪**院刑庭移送执行赖**缴纳罚金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蓬溪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蓬溪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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