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衡**与周*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衡**与被告周*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江油市人民法院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江**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衡**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支付赔偿款34157.1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在2015年7月26日前履行(2015)江**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34157.1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420元。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衡**只收30000元,被执行人周*在2016年1月30日前付清,其余的申请执行人衡**放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5)江**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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