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夹江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为:u0026ldquo;一、被告刘**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所有的川LAQ077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C5244411);二、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87.5元,由被告刘*负担。u0026rdquo;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川LAQ077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C5244411)。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勇于2015年12月2日将川LAQ077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C5244411)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本案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