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眉山市支行与黄**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乐市嘉执字第24号执行证书,受理中国农业**眉山市支行申请执行黄**、彭**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17400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的住房进行了评估和拍卖。经三次委托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接受以该拍卖财产抵偿债务。另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放弃本次执行标的。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5)乐市嘉执字第24号公证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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