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刘**申请执行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薛**、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为:“一、被告中国太平洋**山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次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薛**、刘**人民币130801.825元;二、被告中华联合财**山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次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薛**、刘**人民币81651.38元;三、被告杨**在本判决生效后次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薛**、刘**人民币45175.545元;四、驳回原告薛**、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5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167.5元,由原告薛**、刘**负担390.5元,由被告杨**负担388.5元,由被告贾**负担388.5元。”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标的为赔偿款45175.545元,案件受理费388.5元,共计45564.045元,本案执行费57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自动履行完毕了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自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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