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等与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黄**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分别于2015年8月21日、9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谭**、谭**、谭**、谭**、谭**赔偿款18955.23元及执行费184元、王**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谭**、谭**、谭**、谭**、谭**赔偿款12636.82元及执行费90元,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实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双方已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且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黄**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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