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申请执行钟伟名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侯**与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盐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钟**给付申请人侯**执行款54595.00元,承担执行费720.00元,诉讼费50.00元,合计55365.00元。但被执行人钟**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钟**银行无存款,在其父亲房屋内居住,本院辖区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查询个人储蓄存款(回执)、执行笔录、盐**管所证明、告知申请人笔录在卷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盐执字第9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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