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郑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2015)南执字第253号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中,(2015)南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533.99元,已受偿1000.00元,未受偿69533.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某某目前无现金支付能力,也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南执字第25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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