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蒋**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李**与蒋**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2008)隆*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李**于2008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蒋**归还李**借款19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执行程序。2014年10月24日,申请人李**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与被执行人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蒋**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李**4200元(已履行),申请人李**自愿放弃余款15300元的执行,并同意本案实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8)隆*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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