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甸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郭**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本院多次做被执行人郭**的工作,均不愿履行,对抗情绪较为激烈,且被执行人没有其他房屋可供居住,目前强制执行的条件尚不成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施甸县人民法院(2015)施行非诉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