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刘*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刘**、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景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刘*应于2015年5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唐**劳务费2928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唐**依据(2015)景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刘**、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刘*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省景谷县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2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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