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尹**申请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故意杀人、郭**、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经本院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67号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由被告人郭**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郭**、尹**经济损失人民币22254.5元。在诉讼期间,被告人郭**的家人向本院支付了10000元现金赔偿款。本案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郭**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送往监狱服刑,本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将该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经、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254元。郭**表示自己在服刑,无能力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做郭**家属的工作,郭**的家属向本院为郭某某支付了5000元赔偿款,同时提出其家庭确实困难,已无力再为郭**支付剩余赔偿款。郭**已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剩余款额(7200元)。申请执行人郭**、尹**分别以生活比较困难并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交了基层组织出具的困难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大雷现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支付赔偿款项,其家属向本院代郭*支付了赔偿款15000元,由于其家庭亲属生活也十分困难,无力再为郭大雷支付剩余赔偿款7200元。现申请执行人郭**、尹**申请司法救助,经本院审查其符合救助条件,本院决定对郭**、尹**分别予以其司法救助3600元。本院救助后,对郭**、尹**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已执行完毕,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省**民法院(2014)保中刑初字第1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u0026ldquo;由被告人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尹**经济损失人民币22540.5元u0026rdquo;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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