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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申请段刚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称其于2011年起投资被申请人段*公司的房地产项目,累计投资总额为3240万元。该项目完成后,双方签订了u0026ldquo;对账及情况说明u0026rdquo;,经结算被申请人欠申请人投资款1490万元,房地产项目收益为1080万元。后双方协商申请人将以上款项共计4320万元借予被申请人投资其他项目,并约定了利息。2013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归还了申请人借款本金500万元,2013年11月27日归还了800万元,期间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支付任何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未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为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李**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段*在云南**限公司20.27%的股权(股权价值90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法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已经依法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段*在云南**限公司20.27%的股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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