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劳学章申请执行郭**、番**合伙协议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4月16作出的(2015)保中民二初字第22-5号民事裁定书和本院于2015年7月22作出的(2015)保中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郭**、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番**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郭**、番**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学章退伙款人民币3500000.00元;二、被执行人郭**、番**加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劳学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自2015年9月15日起计算);三、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920.00元、执行费人民币37400.00元。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郭**、番**送达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5)保中执字第1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番**所有的位于腾越镇火山社区宏盛小区的腾冲**越镇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腾国用(2006)第xxx号土地使用权,该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腾**民法院因其他案件的执行已进入拍卖程序。被执行人郭**、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对腾冲市猴**村民小组名下的腾林证字(2015)第xxx号林权证的块地利润占八成(即80%),现申请执行人劳学章提出腾冲市人民法院对腾冲**越镇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和腾国用(2006)第107465号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所得,支付腾冲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款后,将不足以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学章退伙款人民币3500000.00元,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郭**的腾林证字(2015)第xxx号林权证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郭生舒所有的其在腾冲市猴桥镇东村社区花水村民小组名下的腾林证字(2015)第xxx号林权证项下财产权益的80%。

二、被执行人郭**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郭**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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