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元**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元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杨**偿还尚欠胡**的借款本金77500元及利息2500元,合计8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因被执行人杨**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履行执行偿还借款本息8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杨**的工资,但冻结的工资不足支付执行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完全执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

终结元江县人民法院(2015)元执字第18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有条件执行的,应继续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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