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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其他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元谋金天元**限公司不服元**民法院(2015)元刑初字第65号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2015)元刑初字第65号刑事裁定书,指令楚雄**民法院下属其他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受理和审理。事实和理由:杨*、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合谋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应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对本案不予立案的情况下,上诉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九十九条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属于可以提起自诉的案件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元**民法院不受理此案,明显是对被告人的故意偏袒。元**民法院在本案立案审查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会严重影响到对本案的公正审理,在提起上诉的同时申请元**民法院在本案中予以回避,请求撤销(2015)元刑初字第65号刑事裁定书,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受理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5年1月14日,元谋县公安局以杨*、陈**涉嫌职务侵占受理了上诉人元谋金天元**限公司的报案,并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根据《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u0026ldquo;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u0026hellip;u0026hellip;(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u0026rdquo;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自诉的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请求我院指令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受理和审理的上诉理由,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元谋县人民法院(2015)元刑初字第65号刑事裁定书;

二、该案由元**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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