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某某与被执行人冉某某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冉某某(2015)南执字第104号合伙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60000元,未受偿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冉某某和共有人刘*按份共有的坐落于南华县大秋树丽*佳园小区5幢2单元601室房产证号为14017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12.26平方米)。在执行过程中找不到被执行人冉某某下落,另查明被执行人冉某某暂无银行存款及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依法查封的房屋暂时无法处理变现,应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南执字第10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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