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与青岛世亚地暖劳**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招商**州瑞安支行、青岛**限公司、温州市**有限公司、瑞安市**有限公司、温州法**有限公司、林**、陈**、第三人青岛世亚地暖劳**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田**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1元,减半收取7000.5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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