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诉被告李**、方照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3e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陈**与瑞安**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浙江中**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代纪龙与孙*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翁**与浙江东**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刘*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青岛世亚地暖劳**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郭**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将与正丰**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莫**、毛**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