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正与被告郭**、张**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正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83元,减半收取2741.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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