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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郭**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正与被告郭**、张**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正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83元,减半收取2741.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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