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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章**、金**、章**诉被告缪德荐、第三人章光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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