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章**、金**、章**诉被告缪德荐、第三人章光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胡**与刘*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青岛世亚地暖劳**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郭**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将与正丰**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莫**、毛**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陈**与叶长青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叶**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柳**与林**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程**、杨**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项**与谢*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