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陈**、郑**、尤**,第三人卢**、刘*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32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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