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康*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5)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被告人康*、被害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7日5时许,被告人康*到凤阳县府城镇明帝皇城小区D座1620室找朋友陈*,其敲门后无人应答,便用手砸门、用脚踢门,之后又找来钢筋勾撬门,在陈*拒绝开门的情况下,康*强行撬门进入房间。之后又以陈*与其他男人在房间里过夜为由对陈*身体进行检查、并对陈*面部及腿部进行殴打。陈*为了躲避康*的殴打,爬上阳台,欲跳楼轻生,后被处警人员及时救下。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陈述、证人彭*、宋*、许*、胡磊某、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凤阳县公安局洪武派出所到案经过、蚌埠市公安局长淮派出所证明、凤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租房合同、谅解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康*取得被害人陈*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康*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