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杨*、武亮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5)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杨*、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周*、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俞**、被告人武*及其辩护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8日,涡阳**桥行政村村民邵**与安徽山**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了一台挖掘机。因挖掘机故障和售后问题,邵**有段时间未偿还挖掘机贷款。2014年10月30日1时许,被告人张**、杨*、武*等人为拉走邵**融资租赁的挖掘机,在未经邵**许可下,非法闯入邵**家中强行将挖掘机开走,并将邵**和其家属杨**打伤。经涡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邵**、杨**的伤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三被告人与被害人邵**、杨**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杨*、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融资租赁合同、调解协议、谅解书,被害人邵**等人的陈述,证人邵*平等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杨*、武*未经他人同意,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三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述意见相同,予以采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

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杨**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

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武亮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

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亳州**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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