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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2)贵刑初字第015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舒安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于2013年4月1日经池州**民法院以(2013)池刑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4月19日止。

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先后获一次记功、二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舒*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舒*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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